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中,与韩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刮碰,造成三轮车乘客孟某某受伤,孟某某当时怀有身孕,因车祸导致胎盘早剥等危险状况。孟某某随机被送到某医院救治,并剖腹产下已重度窒息女婴,随机女婴又转院至徐州儿童医院抢救,孟某某母女因治疗支付了医疗费十余万元。
该起事故经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认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疏忽,操作判断失误,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三轮车驾驶员韩某某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孟某某无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系肇事车辆的登记与实际车主,也是本次肇事驾驶员,是直接侵权人,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对孟某某及其女儿的损失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韩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付20%的赔偿责任。
该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孟某某7882元,赔偿孟某某女儿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