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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司占南交通肇事

添加时间:2014年4月24日   来源: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dljtsglvshi.com/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大刑初字第86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占南,曾用名司占坤,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林屯乡南三店村。因涉嫌交通肇事,2006年5月16日被羁押,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06)第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占南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司占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司占南于2005年11月24日9时许,驾驶中型客车(车牌号京gt/0535),由东向西行至大兴区牛长路河津营村东侧时,驶入逆行将人力三轮车驾驶人刘万禄撞出,刘万禄经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占南在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告人司占南在审理过程中的供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王瑞凤、白永华的证言,到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及车辆照片(出示),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占南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司占南能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司占南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据此,本院对被告人司占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司占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16日起至2007年5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兆山

    二00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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