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马培杰律师文集
交通资讯
交通知识
事故认定
事故案例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交通肇事

马培杰律师文集交通资讯交通知识事故认定事故案例事故诉讼事故鉴定交通法规酒后驾车事故赔偿交通肇事交通安全事故索赔事故处理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508724904
联系人:马培杰
云南 大理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

添加时间:2017年7月14日   来源: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dljtsglvshi.com/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您还想理解更多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责任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构成认定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08724904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