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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受伤 伤而未残交强险仍应赔偿!

添加时间:2018年7月18日   来源: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dljtsglvshi.com/
[案件回放]
  2008年陆某被孙某驾车撞伤,但未构成残。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陆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3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的规定,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属于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本起交通事故陆某只伤未残,只同意赔偿陆某医疗费10000元,故不同意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医药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陆某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陆某误工费6866元、护理费2232元、交通费200元。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陆某只伤未残,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笔者认为应该赔付,理由如下:
  现在通行的《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第八条规定:在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那能否据此推出“受害人因伤致残,误工等费用,保险公司该赔;而受害人只伤未残,其误工等费用保险公司不赔”的结论呢?显然不能。笔者认为,之所以存在只伤未残保险公司只赔偿医疗费而不赔偿误工等费用的情况,原因在于没有准确把握“伤残”这一概念的含义。
  “伤残”一词存在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层意思是残疾;第二层意思是伤,即一般的伤,不构成残疾的伤。“伤残”两个字合在一起并不能仅指因伤致残一种情况,因为其不是因伤致残的专用名词,在医学术语中也并未把伤残二字固定为因伤致残。把“伤残”理解为仅指残疾而不包括只伤未残是片面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刊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热点问题汇编》(以下简称《汇编》)中有这样的一问一答。问:“一般伤者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能否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答:“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死亡伤残责任限额是指每次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受伤或残疾时,用于支付除医疗费用(含抢救费)以外的费用开支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开支。即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受害人,误工费、护理费等是可以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
  由此可见,对“伤残”这一概念应坚持前述理解,残疾和受伤是并列的。若交通事故受害人只伤未残,交强险承保公司仍应赔偿受害人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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