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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交通事故逃逸的法律规定

添加时间:2016年11月27日   来源: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dljtsglvshi.com/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车辆人应当立即,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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