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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交通事故中证据的自行收集(二)

添加时间:2016年10月4日   来源: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dljtsglvshi.com/
交通事故律师下面论述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时,应当留意的题目。
一、必需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收集完毕并向法院提交。

所谓举证期限指的是当事人起诉之后,法院指定确当事人必需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限,无合法理由超过举证限提交的证据法院不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34条第1款、第2款: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抛却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二、尽量收集证实力大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64条划定,审讯职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划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糊口经验,对证占有无证实力和证实力的大小独立进行判定,并公然的理由和结果。

同时第77条划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统一事实的证实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集团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实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由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实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实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支属或者其他紧密亲密关系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实力一用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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