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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最高院观点未投保交强险,谁承担责任?

添加时间:2018年7月13日   来源: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dljtsglvshi.com/


      关于涉交强险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具体参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2008年第3集 总第35集
      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部署和要求,我庭对涉交强险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先后赶往6个中院和13个基层法院,召开了由办案法官、保险公司、律师等共同参加的座谈会,并在综合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处理意见,现总结汇报如下:
      十、关于未投保交强险的问题
      
       我们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不足部分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因为,交强险的目的在于通过保险这种分散风险的手段使受害人得到及时、便捷的赔偿,但保险责任的成立必须以机动车投保为前提,且投保为法定的强制义务。《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如果应当投保的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就无法通过保险这种手段分散风险和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在某些情况下,因为没有保险公司的参与,如果通过一般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规则来确定赔偿责任的分担,将对受害第三者造成不公平。特别是在受害第三者具有一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本来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由于致害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而转嫁为受害第三者应当承担的一部分责任。因此,为了促使机动车一方参加强制保险,推动强制保险法律规定的贯彻执行,应明确: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至于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不足部分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即“……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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