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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关于车辆贬值能付赔偿的代理词

添加时间:2015年4月3日   来源: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dljtsglvshi.com/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原告***诉被告***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原告一审的委托代理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并结合案件的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被告驾驶机动车辆车辆致使原告的车辆受损,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起诉的车辆贬值费、鉴定费、交通费均为客观存在的直接损失,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所谓“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所遭受的损失,因事故导致车辆经济价值降低则称为车辆的贬值。事故车辆虽然经过维修能够恢复使用,但在安全性、驾驶性能、舒适度等很多方面都将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受到损害。首先,事故车辆虽然经过维修,但很多方面都将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受到损害,这种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其次,车辆贬值损失是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属于直接损失,而不属于可得利益减少的间接损失,车辆被撞坏尽管经过修复,但车辆因此贬值是显而易见的,不能以交易与否为标准;最后,财产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少损失应赔偿多少损失,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该予以赔偿。

      (二)关于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我国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民事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法律对侵权损害赔偿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在确定赔偿范围时采用的是完全赔偿的原则。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与第117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规定,在损坏他人财产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财产遭受损害的恢复原状,其不仅包括财产外观的修复,还包括对财产的使用功能、内在价值和性能的复原,当财产的内在价值、功能以及性能无法完全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时,侵权行为人应当折价赔偿损失。因此,受损车辆的修理费以及车辆贬值损失都是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受害人要求一并赔偿,于法有据,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委托河南**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作出的车辆贬值鉴定鉴定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正确,鉴定结论依法应当予以采纳。

      因此,受损车辆的修理费以及车辆贬值损失都是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受害人要求一并赔偿,于法有据,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

       王治国 律师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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