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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状告保险公司

添加时间:2014年5月3日   来源: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dljtsglvshi.com/
车主状告保险公司
  车辆爆胎引发自己的车与他车相撞后,保险公司以事故原因不明拒绝赔偿。周先生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支付保险赔偿款32675元。今天上午10时,丰台法院受理了此案。
  索赔要求得不到答复
  周先生起诉称,他与保险公司于2004年3月22日订立保险合同,为自有的

现代轿车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被告承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在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周先生的投保轿车于2004年4月6日零时30分,在西城区日坛北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所幸无人员伤亡。该车司机当即向专业拖车公司求助,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随后又向被告报案。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并于今年4月6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确认:“……行驶过程中,车辆爆胎,与路西侧广告牌相撞,车辆已损……当事人(该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周先生依据保险合同和《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向被告提出索赔要求,被告却迟迟不予答复,无奈,只好先行将受损车辆送至修理厂进行修理。
  拒绝赔偿是无理狡辩
  周先生称,在修理期间,他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履行保险承诺,进行查勘并给予受理意见。被告在周先生履行完相关报案、索赔手续后,却拒绝出具受理意见。经过多次催促,被告才于2004年4月24日给周一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疑难案件报告书》,声称:“依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序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在事故原因不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赔偿。”
  周先生认为,被告以事故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是无理狡辩。本次事故的原因也已经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为车辆爆胎,事故的原因已确定得非常清楚、明确,被告所称“事故原因”不明之说是站不住脚的。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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