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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处理的等价赔偿原则

添加时间:2014年2月28日   来源: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dljtsglvshi.com/
交通肇事处理的等价赔偿原则。《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交通肇事处理的等价赔偿原则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1恢复原状。对财物损坏程度较轻,原物的主要部分没有损失,基本功能没有受到大的影响,经过维修或者配换零件修复后,在使用功能上,形态上和价值上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和出入。

  2折价赔偿。交通事故中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不能通过修复而恢复远原状的,或者虽然可以修复,但修复费用高于或者接近原物的实用价值,双方当事人同意不修复的,应当折成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进行赔偿。

  3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交通肇事处理的等价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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