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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免赔事由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6日   来源: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dljtsglvshi.com/
  《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21条第2项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上述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中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机动车是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驶对驾车者、乘客和社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都有较大威胁,因此,驾驶机动车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这是对驾驶人最基本的要求。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上道路行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的行为,应由驾驶人本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未取得驾驶资格”是指下列三种情况:

  (1)无驾驶证。驾驶证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具有驾驶某一车型资格的技术证明,是上道路行驶车辆的法定证件。驾驶人无驾驶证情况包括:一是驾驶人身体、年龄等方面不符合驾驶条件或者驾驶技术达不到规定要求,未取得驾驶证;二是驾驶人未通过正常的学习、考核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渠道获得驾驶证;三是驾驶人伪造、变造驾驶证;四是驾驶证被依法吊销。

  (2)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准驾车型是指申领驾驶证人员经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部门在其驾驶证上签注,准予其驾驶机动车的类型。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必须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等同于无驾驶资格。

  (3)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非有效驾驶的情况。

  2、驾驶人醉酒驾驶肇事的。酒后驾车尤其醉酒驾车是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犯罪嫌疑人驾驶该车肇事并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盗窃指被保险机动车在停放时全车被他人秘密盗取;被抢劫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被他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驾驶人不能抗拒强行被抢走;被抢夺指被保险机动车被他人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不备公开夺取的行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被盗抢的,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应当向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即如果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后果的发生在主观心理方面存在故意,在主观心理上是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那么保险公司在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垫付抢救费用后,就垫付金额获得向被保险人追偿的权利。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有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但并不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或者没有主观心理上的故意,此种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不能就赔偿金额向被保险人追偿。

  5、被保险机动车未行驶且正常停靠时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其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活实例中周某投保的交强险公司不对梁某的汽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就是依据该条免赔事由。我们在上面的章节中已经了解到,被保险车辆保投保的交强险赔偿的条件之一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从生活实例的情况来看,作为被保险车辆所有人的周某自身未发生交通事故,是梁某对周某发生了交通事故,周某在正常停靠的情况下,和普通财产是没有区别的。

  6、被保险机动车车上的人员损失和财产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又称为第三者险,所谓的第三者指的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是指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本车人员和财产损失不是“第三者”,所以也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7、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在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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