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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被告应慎用缓刑

添加时间:2013年10月13日   来源: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dljtsglvshi.com/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占到刑事案件的25%左右,其中交通肇事案件比较突出。由于此类案件涉及到赔偿问题,被告人一旦判刑入狱,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往往难以执行,从而增加双方的对立情绪,极易产生新的矛盾,引发上访、申诉等诸多不安定因素,近年来发生的刑事涉法涉诉上访案绝大多数都是因为附带民事部分没有解决而引发的。

  缓刑的适用条件就是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一般的交通肇事案件,实践中只要民事部分得到调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没有争议。而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因为它是一种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需要在三年以上定罪量刑,实践中应该慎重掌握。如果被告人肇事后因为害怕挨打离开了肇事现场,但是并未将肇事车辆一并开离肇事现场,肇事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足额赔偿,甚至自愿超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笔者认为也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因为在经济还不发达的地区,农民生活还不富裕,就目前的赔偿标准来看,一般农民家庭都难以承受。而被告人的家属则希望能通过赔偿减轻被告人的罪责,早日出狱。被告人家属为了能够使被告人早日出狱,往往是投亲靠友、多方筹借资金,才能勉强满足被害人的赔偿请求。交通肇事案件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属一般总有“人死不能复生、人伤需要治疗”的心理,一般情况下对被告人怎样定罪量刑不是他们所关心的,他们往往更希望能从经济上得到更多的赔偿,以此抚慰受伤的心灵,且要求一次性支付赔偿金的比较多。因此,只要被告人及其亲属竭尽全力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一般能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均不再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能够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实现社会和谐,对这种情况的被告人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但是,如果被告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事后为躲避法律追究而长期外逃,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才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往往对被告人逃逸的行为深感不满,他们不仅要承受沉重的精神压力,还要承担高额的经济压力,特别是对那些经济困难的被害人,他们为了给被害人治伤,强忍内心的愤懑,多方筹借资金为亲人治伤,有时候还可能因为借不来钱而耽误了被害人的及时治疗,这种情况下,即使被抓获归案的被告人愿意赔偿或者愿意超额赔偿被告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及其亲属一般很难真正谅解被告人,所以,对被抓获归案的被告人要慎用缓刑,除非真正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一般情况下不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制订缓刑的初衷,避免造成“只要有钱就不用坐牢”的错误观念,铲除某些人的“抓不着就可以逃脱法律追究,一旦抓住还可以拿钱买平安”的侥幸心理,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段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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