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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法官释法析理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添加时间:2013年10月13日   来源: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dljtsglvshi.com/
隆安县人民法院调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通过法官耐心的释法析理,被告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公司同意全部赔偿原告方军斌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4982.56元,事故双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1月12日,易发睦驾驶正三轮摩托车左转弯掉头时与方军斌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方军斌受伤摩托车损坏。隆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易发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为此,方军斌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各项费用的70%近6000元。易发睦认为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安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强制险,所有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认为易发睦有过错,不应当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

隆安县法院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当事人释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与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才由按责任赔偿。在本案中,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在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内,故应该由保险公司全部赔偿。在主办法官的反复调解后,保险公司最终接受这一解释,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中国人保隆安县支公司赔偿方军斌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982.56元,在10个工作日内付清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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