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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现场遭到破坏时责任如何认定

添加时间:2018年2月14日   来源: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dljtsglvshi.com/


    2004年12月4日,毛某驾驶自己的富康小轿车在某市的主干道由东向西行驶,当时正下着鹅毛大雪,道路特别滑。在一个十字路口,行人曾某闯红灯过马路,毛某刹车不及将曾某撞倒在地。毛某为了救人,急忙拦了一辆出租车将曾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然后拨打122报警电话。在此期间,毛某没有标记曾某被撞倒的位置,也没有对自己的紧急刹车车印进行遮盖。为了不影响交通顺畅,毛某还将自己的轿车开离了原来的位置,停在了路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赶到现场后,大雪已经覆盖了所有的痕迹,完全看不出事故发生的过程。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判定毛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大连交通事故律师分析: 本案中,毛某积极救人,并抱有不影响交通的心态是对的,但是由于他对于交通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所以导致现场遭到破坏,尤其是曾某违章的现场,导致了自己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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