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名称】:高A等诉孙B等交通肇事赔偿再审案
【审判程序】:再审
【案件分类】:刑事
【公布号】:
【裁判文书字号】:(2003)闵刑再初字第1号
【裁判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
【受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例全文】:
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A,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县XX镇XX村五组,系被害人杨C之妻。
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D,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县XX村三组,系被害人杨C之父。
委托代理人高A,系杨D之媳。
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E,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县XX村三组,系被害人杨C之母。
委托代理人高A,系付E之媳。
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F,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陕西省XX县XX镇XX村五组,系被害人杨C之子。
法定代理人高A,系高F之母。
原审被告人孙B,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XX区XX路701弄50号301室。
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上海SP实业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297号2601室。
法定代表人朱G,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H,办公室主任。
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姚I,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上海KB国际有限公司职工,住上海市XX村2号503室。
委托代理人符国富,上海市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俞J,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XX村94号304室。
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K,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XX路701弄50号102室。
委托代理人许磊、鲍玉明,上海市天大律师网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A、杨D、付E、高F诉原审被告人孙B、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上海SP实业总公司、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姚I、俞J、高K交通肇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02年3月19日作出(2001)闵刑初字第2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2年10月15日,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K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A及杨D、付E的委托代理人、高F的法定代理人高A,被告人孙B,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上海SP实业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H,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姚I的委托代理人符国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K的委托代理人鲍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孙B、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俞J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A、杨D、付E、高F诉称:2001年2月23日晚9时10分许,被告人孙B酒后驾驶牌号为沪APXXXX号牡丹牌旅行车,沿本区漕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漕宝路四号桥92路公交车站时,将正在候车的被害人杨C撞倒,致杨因颅脑、胸部等多系统损伤而死亡。现诉请被告人孙B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肇事车辆原登记所有人上海SP实业总公司、因与上海SP实业总公司存有债权债务关系而通过抵债取得肇事车辆所有权的姚I、俞J以及该肇事车辆现实际所有人高K赔偿死者丧葬费12,807元、交通费7,079元、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误工费16,000元、为处理事故所需生活费12,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死亡补偿费240,000元、律师费2,595元、子女抚养费78,000元、父母赡养费120,000元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91,481元。同时提供了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单据等证据。
原审被告人孙B辩称:其愿意赔偿,但其现无赔偿能力,同时认为赔偿数额过高。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上海SP实业总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已经转让,该公司已非车辆的实际所有者、使用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姚I辩称:车辆已转让于高K,高为该车辆的实际所有者,故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俞J辩称:SP公司与姚I之间转让车辆之事与其无关,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K辩称:此案直接肇事者为孙B,应由孙B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车辆两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故包括其在内的所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审查明:2001年2月23日晚9时30分许,被告人孙B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沪APXXXX的牡丹牌旅行车,沿本市闵行区漕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漕宝路四号桥公交92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