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擅自移动事故车辆并未及时报警,致使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5月5日,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判决被告黄某祥、宋传恒赔偿原告陈世虎各项损失的70%即25135.59元。
经法院查明,2007年11月1日19时40分,被告黄某祥无证驾驶无牌手扶拖拉机行至X050线高速公路桥西端处,与未戴安全头盔的原告陈世虎无证驾驶的无牌摩托车相撞,致原告陈世虎受伤。被告在将原告送住医院的途中,让其亲属安排他人将事故车辆移走,并未能及时报警。22时39分,原告亲属得知情况后向交警部门报案。因事故车辆被移走,现场被破坏,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原告遂起诉。
法院认为,黄某祥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虽然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但在双方对事故事实及成因均有争议的情况下,其在有条件保护现场、及时报警的情况下,未能对现场采取有效保护、迅速报警,而让其亲属安排他人对现场进行变动,致使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无法进行分析认定,黄某祥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宋传恒作为车辆所有人, 应当与黄某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