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也提到,在公路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选择安全且不造成交通堵塞的地点进行。
临时测速点:应开启警灯,200米处警示
《规范》第九条指出:“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穿着反光背心,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第四十五条:“需要在路肩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根据以上规定,交警在这个临时测速点执法时,不仅需要将车停在路肩上,还要穿着反光背心,警车开启警灯。临时的警示标志也该摆放在200米的位置上,而非一公里外。
这部《规范》中还提到,“交通警察在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设点执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需要在普通公路上设点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200米、100米、50米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示标志、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