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马培杰律师文集
交通资讯
交通知识
事故认定
事故案例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事故案例

马培杰律师文集交通资讯交通知识事故认定事故案例事故诉讼事故鉴定交通法规酒后驾车事故赔偿交通肇事交通安全事故索赔事故处理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508724904
联系人:马培杰
云南 大理

祁某交通肇事

添加时间:2017年8月19日   来源: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dljtsglvshi.com/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昌刑初字第26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男,35岁(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怀来县北辛堡乡黑山口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7)第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祁某于2006年9月9日4时30分许,驾驶“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冀G33311,冀GA279挂)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110国道北京明皇宫门口处时,将由西向东横穿马路的无名氏(男)撞倒,致使无名氏当场死亡,经公安局交通支队认定,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 被告人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关某海、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警记录、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被告人祁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未避让行人,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祁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纪士常

  二○○七年四月二 日

  书 记 员 黄德强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08724904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