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小轿车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再次将两行人撞伤。
他的律师辩护说,这是一起交通肇事转型的故意杀人案件,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
作为一个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说出这样的话,我并不吃惊,因为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有意或无意地故意回避一些事实或法律规定,只谈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或法律,既不违背律师的职业纪律,又不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也符合当事人聘请律师的初衷。
但作为一个辩护人说出这样的话,很令人遗憾。作为刑事案件被告的辩护人,律师不能为了辩而辩,也不能为个人出风头而辩。辩的内容和方式,应该尽量打动法官,又不刺激公诉人,不刺激社会舆论,辩的客观效果,应该有利于当事人。
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药家鑫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激情杀人,在明知道药家鑫的行为不属于激情杀人的情况下,在社会舆论一片喊杀声中,说药家鑫的行为是激情杀人,一方面是在刺激法官,另一方面是在刺激舆论。
辩护人关于激情杀人的说法,与其说是辩护,不如说是在呐喊“让药家鑫死的更快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