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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电马儿出车祸车主夫妻死亡 骑车人担次责

添加时间:2017年2月5日   来源: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dljtsglvshi.com/

昨日,成都市交管局通报双流 “4·18”致2人死亡交通事故调查结果。

货车司机邹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与同骑一辆电动两轮车的范某、李某夫妻相撞,范某夫妇被碾压死亡。事故发生后,涉案电动两轮车质量和时速超标,被鉴定为两轮轻便摩托车,骑车人范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承担主要责任的货车驾驶员邹某已于4月30日被双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事故突发货车碾压“电马儿”,两人不幸身亡

4月18日13时30分,42岁的邹某驾驶川AM81××重型自卸货车,由双流县东升街办方向沿双楠大道往双流县胜利镇方向行驶。货车行驶至双流县成新大件路应天寺路口右转弯时,与同方向在其右侧直行的电动两轮车相撞。货车将电动两轮车上的范某、李某夫妻二人碾压,经“120”出诊医生确认,夫妻俩当场死亡。

经民警现场勘察,川AM81××重型自卸货车未装载货物。

调查结果 “电马儿”实为摩托车,骑车人担次责

昨日,成都交警通报,经调查,此事故邹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范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无号牌电动两轮车且不按规定载人,该电动两轮车经司法鉴定,车辆种类属性为轻便摩托车。范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其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邹某因涉嫌交通肇事于事故发生当日被双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行刑事拘留,4月30日被双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主要责任

邹某

驾驶重型货车,与同骑一辆电动两轮车的范某、李某夫妻相撞,范某夫妇被碾压死亡。其在驶机动车转弯时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次要责任

范某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无号牌电动两轮车且不按规定载人,该电动两轮车经司法鉴定,车辆种类属性为轻便摩托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不承担责任

李某

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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