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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他人肇事自己顶罪骗保如何定性 关键是看犯罪

添加时间:2016年9月7日   来源: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dljtsglvshi.com/
案情:

某出租车驾驶员张甲,将车交给其表妹张乙(无驾驶证)驾驶,自己在副驾驶位置上指导,张乙驾车将沙某撞倒。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张甲为获得保险赔偿和避免张乙承担刑事责任,二人计议,由张甲顶罪投案。张甲报案时隐瞒了张乙驾车肇事的事实,向公安机关作了不实的供词。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氏兄妹二人涉嫌何种犯罪,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甲明知表妹张乙没有驾驶证,仍将自己的出租车交给其驾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张氏兄妹因此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甲主观上具有隐匿罪证包庇犯罪的目的,张乙主观上具有隐匿罪证逃避罪责及帮其兄获得保险赔偿的目的,他们互为证人,互作伪证,因此,张甲构成伪证罪;张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伪证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甲替张乙顶罪投案,意图让张乙逃避法律制裁,又使自己能得到保险赔偿,因此,张甲构成包庇罪和保险诈骗罪,张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张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张甲虽然主观上明知表妹张乙没有驾驶证而让其驾驶车,但交通肇事的后果是由张乙所造成的,因此,张乙构成交通肇事罪。从理论上来讲交通肇事是一种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本案中张甲对事故的发生虽有责任,但不构成刑事责任,可以追究他的民事责任,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其次,张氏兄妹不构成伪证罪。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即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主体是一般主体中的“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本案中的张甲主观上具有隐匿罪证包庇犯罪的目的,张乙主观上具有隐匿罪证逃避罪责及帮其兄获得保险赔偿的目的,他们尽管互为证人,并向公安机关作了伪证,但他们的行为和主体显然不符合伪证罪的基本特征。

再次,张甲替张乙顶罪,并隐瞒了张乙驾车肇事的事实,向公安机关作了不实的供词,目的是让张乙的犯罪行为不被司法机关发觉,逃避法律的惩罚,自己又能获得保险赔偿,应构成包庇罪和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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