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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交通事故一级伤残评定准则

添加时间:2016年5月27日   来源: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dljtsglvshi.com/

      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1.2 头面部损伤致:

      a) 双侧眼球缺失;

      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1.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1.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7 肢体损伤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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