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马培杰律师文集
交通资讯
交通知识
事故认定
事故案例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事故诉讼

马培杰律师文集交通资讯交通知识事故认定事故案例事故诉讼事故鉴定交通法规酒后驾车事故赔偿交通肇事交通安全事故索赔事故处理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508724904
联系人:马培杰
云南 大理

交通事故致残外国人何种标准受偿

添加时间:2016年1月19日   来源: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dljtsglvshi.com/
??问:我是外国公民公民,去年因在上海上海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致残,有关部门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在误工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问题上,我要求按我所在国的收入来赔偿,对方要求按上海本地标准赔偿。请问: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答:我国目前有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并没有明确条文规定外籍人士的赔偿标准。因《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这里都规定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来进行计算。??《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这里也规定了当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赔金可以按住所地标准。但该规定所设计的赔偿人范围不是外国人。由于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收入和支出尚存很大差距,赔偿义务人的赔付能力有限,所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是比较适宜的。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08724904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