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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交通事故私了

添加时间:2015年12月2日   来源: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dljtsglvshi.com/
交通事故“私了”有两个条件:第一没有造成人员身伤亡,第二当事双方对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这两个条件都具备就可以私了或者自行解决。这种事故由于没有行政干预,是非常快捷的。但是,正如事事都有一个界限和范围一样,交通事故并非都可以“私了”,这也是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明确规定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了八种情形的事故,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这八种情形是: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7、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8、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前三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是因为这几项行为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尤其是第2、3项所列行为对交通安全的潜在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如果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实际上就是放纵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第4、5、6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这是由相关法律对“私了”适用范围所决定的。第7、8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主要是因为包括许多伤亡事故在内,车辆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往往造成了国家、集体、死人人身财产的损失,为了保证国家、集体、私人人身财产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时有效赔偿,对此类事故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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