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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添加时间:2015年9月28日   来源: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Tags: 投保   http://www.dljtsglvshi.com/
  【云南大理资深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肇事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一种比较特殊而常见的情况,有很多当事人及年轻律师来电向我咨询这一问题。鉴于其普遍性,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此统一作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肇事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承担并非直接在当事人之间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分担,而是首先应由未投保的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交强险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因为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机动车的事故风险,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责任。
  【基本案例】
  2014年12月23日,大理州某县62岁的市民李华(化名)骑电动车与张申(化名)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倒地后李华又遭小轿车碰撞碾压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张申(化名)系肇事小轿车车主,发生事故时脱保,视为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根据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小轿车的张申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死者李允(化名)承担次要责任。
  2014年12月,李允的妻子及两个儿子将驾驶人、车主张申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2.23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交强险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为肇事小轿车未投保交强险,依法应由投保义务人即张申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过核实,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48.35万元。应由被告张申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各承担11万元。对于财产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2000元。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37.15万元,由双方按照主次责任8:2分摊赔偿。
  【相关法理】
  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已投保交强险,应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处理。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受害方、侵害方按照各自过错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经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据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1350872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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