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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此案中原车主应否承担责任

添加时间:2015年5月20日   来源: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dljtsglvshi.com/


      
    对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在审判实践中的认识不一,有的判决由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有的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也有的判决承担垫付责任。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笔者认为如当事人对所有权转移无“另有约定”,而交通事故发生在车辆交付之后,即使尚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车主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当事人无“另有约定”,车辆所有权从车辆交付时起转移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规定,基于债权行为(买卖、互易、赠与等)及其他合法方式而发生的所有权转移,原则上以交付为准。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采其他方式。目前,我国法律作特别规定的,一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所有权的转让除须有转让协议外,尚需依法进行登记;再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除此之外,未有其他法律就物权变动特别是动产物权变动采意思主义与登记之结合。虽然有些部门规章规定机动车辆买卖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其并不影响车辆所有权自交付时起发生转移。

    由此可见,在机动车辆交易中,如当事人就车辆所有权的转移方式无“另有约定”,车辆交付即为车辆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即只要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并交付车辆,所有权即转移,而不问是否办理过户手续。

    二、机动车的所有人应为车辆买受人

    在审判实践中,通常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的“机动车的所有人”认定为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原车主。这有悖于法律规定。由前所述,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在机动车辆买卖中,如当事人无“另有约定”,只要达成买卖协议并交付车辆,所有权即转移,原车主即丧失车辆所有权,买受人即成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因此,所谓“机动车的所有人”,如当事人无“另有约定”,应为车辆买受人,而非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原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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