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马培杰律师文集
交通资讯
交通知识
事故认定
事故案例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事故处理

马培杰律师文集交通资讯交通知识事故认定事故案例事故诉讼事故鉴定交通法规酒后驾车事故赔偿交通肇事交通安全事故索赔事故处理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508724904
联系人:马培杰
云南 大理

交通事故处理的期限

添加时间:2015年2月26日   来源: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dljtsglvshi.com/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相关时限为:
      一、当场认定、当场调解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
      二、24小时内
      1、对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办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续。决定立案的,应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交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审批。
      2、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3、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事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处理的决定。
      4、对于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交通警察应当在24小时以内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讯(询)问。
      三、1日前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四、2日内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2、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3日内(3日前)
      1、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2、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
      3、对接到报案后,经调查不立案的在3日内将不予立案的依据,当事人的权利等事项,送达报警人。
      4、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3日内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调卷公函后,应当在3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交给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六、5日内
      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七、7日(7日内、7日后)
      1、对未知名尸体,7日内无人认领或身份无法确定,应当及时在地(市)级报纸上刊登启示。
      2、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7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获案件后7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八、10日(10日内,10日后)
      1、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2、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报纸刊登未知名尸体认尸启事,登报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4、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5、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事故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的规定处理。
    上一页12下一页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08724904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