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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交警如何正确对待严格执法与“零投诉”的

添加时间:2015年2月24日   来源: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dljtsglvshi.com/


“道路交通事故猛于虎,人民生命责任大于天”。当今社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在创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大。但是,在实际工作操作过程中,呈现出的矛盾也愈来愈多。这就要求我们作为从事道路交通管理者,尤其身处基层一线的民警,在日常工作中,讲究工作方法,正确认识和处理四种辩证关系。
一、处理好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每一个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和肩负的使命。其中,严格执法是基础,热情服务是保障。在实际工作中,柳州市鱼峰交警大队努力做到“明确一个目标”,即把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用实实在在的管理结合起来,在严格执法中体现热情服务,在热情服务的同时保证严格执法。为此,要防止三种倾向。①防止对立看待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关系的倾向,不能一提服务就淡化执法权威,放弃监管,陷入不敢管、不愿管甚至不会管的误区,也不能一提执法就淡化服务意识,以管人者自居,把管理理解为管制,把执法理解为执罚;②防止孤立看待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关系的倾向,“重执法、轻服务”是丢掉根本,而“重服务、轻执法”是失掉职责;③防止打着严格执法旗号乱执法、谋私利的倾向。
二、处理好严格执法与“零投诉“的关系。机动车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不仅单位汽车拥有量不断增加,而且汽车进入家庭已成为现实;相应的情况就是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队伍迅速扩大,使机动车驾驶员的整体素质更加参差不齐。那些驾驶能力较差、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出事较多的机动车驾驶员被“誉为”“马路杀手”。可见低素质的机动车驾驶员在参与道路交通运行中对人们正常的生活构成的伤害。如果交通民警不折不扣地严格执法,必定会带来一些的投诉;然而人情化执法各项措施的出台,使交通违法的交通参与者对依法办事的交通民警体现出理解和配合。
2004年5月1日以来,柳州市鱼峰交警大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使法律的“高压线”永不停电。今年,鱼峰交警大队新的领导班子组建至今,群众对执勤民警的投诉量明显下降,而且在各项的目标管理测评中取得好的成绩,为支队在全区、市取得好名次奠定好基础。大量事实证明,严格执法与投诉量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投诉大部分不是严格执法带来的,而是由于执法不严引起的。执法部门追求“零投诉”固然无可厚非,但更要认识到,“零投诉”只是衡量我们大队工作成效的一个标尺,社会太平、人心顺畅、群众满意才是我们大队追求最终目标。
三、在正确对待严格执法与“零投诉”的关系上,鱼峰交警大队注重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认识到严格执法与“零投诉”是相互促进的。只有严格执法才能减少投诉,从而实现“零投诉”;群众的投诉是对执法严格性的监督,群众的投诉能更进一步促进执法的严格性。二是认识到公安交警作为执法部门,时时与群众打交道,目前条件下,要马上使群众投诉率为零是不现实的,但要通过科学的管理、严格的执法以及热情的服务,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向这个目标不断努力。
四、处理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城市建设发展的关系。一个城市交通秩序是否井然有序,交警执法尺度是否宽严适度,行人出行是否遵章守纪,不仅体现了城市居民综合素质高低,也反映了城市整体管理水平的高低。现实中,如何通过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为城市经济发展创造一个顺畅、安全、方便、舒适的道路交通运输环境,是公交通管理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有效解决这个问题,鱼峰交警大队采取了如下做法:一是严格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加大辖区交通秩序整治力度,以严格的执法保证道路交通的高效运行,有效缓解交通供需矛盾。二是以优质的服务优化道路交通的软硬环境,努力塑造良好城市形象。积极推行各项便民利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举措。三、执勤民警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相关规定,雷厉风行树立交警新形象。规范一:执法必须用规定“法语”、规范二:不得随意开车追违法车、规范三:疏导交通时不受理投诉、规范四:醉酒司机将被强制约束、规范五:军车违法开“专用通知”
五、处理好专项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的关系。实践证明,要真正达到道路交通秩序的长期稳定,仅靠一两次专项整治行动是不够的,要探索建立一套长效管理机制。①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按照“趋利避害,为我所用”和发展提高的方针,坚持边整边建,以点带面,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在突击整治的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②建立健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管理社会化模式。③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思想观念、道路观念、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化,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普法教育、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真正使交通法律意识和安全观念走进千家万户,深入人心。④防止专项治理一阵风、走形式,要把阶段性、经常性的专项治理作为规范市民交通行为、增强安全意识的重要手段,每年有针对性开展交通安全整治活动,为长效管理机制的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黄仁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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