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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推定的情况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7日   来源: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dljtsglvshi.com/
  所ν责任推定,是指在预先设定的某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负某种责任,而不论其是否该负某种责任。它是在特殊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特殊方法。责任推定由下列几种情况: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α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δ报案或δ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δ报案或均δ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责任;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4)交通事故当事人δ标明λ置而移动事故现场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如果双方均为驾驶机动车的,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负次要责任。公安机关只有在根据现场情况无法认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运用推定责任。如经调查,能客观认定责任的,则仍需按规定认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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