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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无证驾驶租赁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谈当前汽

添加时间:2014年4月16日   来源: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dljtsglvshi.com/


利用双休日或者“黄金周”的时间租一辆轿车,带着朋友或家人外出旅游,或租一辆车临时办事用,既不用出巨资买车,又不用日常保养,还能过过“有车族”的瘾,多方便呀。近年来,随着驾驶机动车由人们的职业行为逐步转变为工作、生活技能之一,加之持有驾驶证人数的迅速递增,准驾车辆人员年龄的延长,汽车租赁行业在一些城市慢慢兴起。但是随之而来的租赁车辆被骗、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租车等行为屡屡发生,使人们不禁要问:汽车租赁行业怎么了?
最近,蚌埠支队民警在路面巡逻时,接连查获两起无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巧合的是这两起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所驾驶的车辆均是租来的。
案例一:五河县头铺乡的沈某为了到蚌埠火车站送人,在自己只有摩托车驾驶证而且知道摩托驾驶证不能驾驶汽车的情况下,到县城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租赁公司也没有认真核对,就把车辆租给沈某。当天上午,沈某驾驶着租来的苏a-l4259号伊兰特轿车行至淮河路、解放二路交叉口时,因逆向行驶被蚌埠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交警依法滞留其车辆,并处以罚款1000元。
案例二:3月13日是五河县新集镇张某的妹妹出嫁的日子,张某为了接几位外地的亲戚来家里喝喜酒,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到县城某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轿车,当他驾驶着苏a-l4118索纳塔从五河去蚌埠市火车站接人时,由于不认识交通标志,驾车驶入单行线后被交警查获。经询问,张某对自己无证驾驶车辆的行为供认不讳,交警依法对其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交通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从这两起交通违法行为来看,首先,这两人都在不具备驾驶小型客车资格的情况下去租车,而租车公司也没有认真审核,如果他们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租赁公司是否应对车辆所有人和租赁车辆的客户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呢?
其次,正是由于他们未经过正规培训,对交通标志的含义不熟悉,对非常醒目的“禁止驶入标志”视而不见,导致发生相同交通违法行为。
第三,在询问笔录中,这两位交通违法者都明白无驾驶证和持有摩托车驾驶证不能驾驶机动车,但是仍然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开车小心一点,系好安全带、不超速、不闯红灯,一般不会被交警发现,没想到还是因为对交通标志不熟悉而发生交通违法行为。
第四,这两起交通违法行为的涉案车辆均是外省车牌,外省车牌参与本地机动车租赁是新近才出现的现象,通过这两起交通违法行为,希望引起担负租赁行业管理任务的职能部门高度重视。
综上所述,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租赁行业的监管,对前来租车客户的驾驶资格进行严格把关,坚决不能让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开车上路,危害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希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不要把安全忘脑后,视生命为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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