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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如何确定赔偿款?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3日   来源: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Tags: 扶养,赔偿金,未成年人,被抚养人,交通事故   http://www.dljtsglvshi.com/

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在接受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的咨询中,很多死者家属经常问到的问题是------交通事故致死可以获得多少赔偿在此一并作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赔偿项目,具体是对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的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做出了规定,应当准确把握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3、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导致胎儿死亡的,对胎儿的死亡是否也需赔偿死亡赔偿金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无须赔偿。胎儿尚在母体中,无民事权利能力,我国目前的法律只考虑胎儿将来的继承问题,对于其他的胎儿利益未有法律规定.

4、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A、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

  B、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增加岁数)

  C、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5年。

二、精神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三、抢救及治理费用: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四、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五、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的范围认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应是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有抚养义务并实际抚养的人,即扶养人与被抚养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费用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计算公式:

A、城镇居民中: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被抚养人抚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8-N)÷扶养义务人人数(N<18);
  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0年,(但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扶养义务人人数
   B、农村居民为:
  未成年人:扶养费=(市、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 ×(18-N)(N<18)÷扶养义务人人数。
  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费=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0年,(但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扶养义务人人数

  C、受害人伤残的,上述公式(1)、(2)再乘以伤残度(1级为100%、2级为90%、3级为80%直至10级10%计算)。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1350872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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