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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民事赔偿有关系吗?

添加时间:2013年10月13日   来源: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dljtsglvshi.com/
问:请教律师: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一男子不幸被一公交车撞死。事后交管部门判为“同等责任”。如果死者家属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向公交公司起诉要“精神抚慰金”与“死者生前父母必要生活费用”这二项,与交通部门所判的“同等责任”有什么关系?
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而非民事责任的划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二者是不一致的。也就是说,在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中,即使双方的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在民事赔偿问题上,也应当由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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